還羅明村清白人生

每當午夜夢迴,我不會去評斷,我若在警察生涯平步青雲,現在應該是哪個單位的高階警官,而是我平日循規蹈矩奉公守法,如今卻淪落這個地步。

每當午夜夢迴,我不會去評斷,我若在警察生涯平步青雲,現在應該是哪個單位的高階警官,而是我平日循規蹈矩奉公守法,如今卻淪落這個地步。

羅明村,1997年時擔任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的組長,原是警界風雲人物,一起槍擊案衍生的收賄官司卻讓他的人生全改變──法院認定他收受黑道50萬元的賄款,包庇犯下槍擊案的真兇,而讓一位少年頂罪。

羅明村的案件有諸多問題:欠缺物證;調查站誘導、威脅、利誘證人;指認瑕疵;採認有問題的測謊報告等。甚至,法院認定羅明村與行賄者見面的時間,他提出的不在場證明,不但有警局的會議記錄簽到,還有領槍紀錄,最後事實審法院卻說即使有警察局公務會議簽到紀錄,羅明村還是可能偷溜出去。

由於不在場證明明確,更一審判決羅明村無罪,而且檢察官超過10日法定期間才提出上訴,依法應該無罪定讞。但是最高法院沒有發現上訴逾期,錯誤地將案件發回更審,導致羅明村更二審被判決13年有期徒刑確定。司改會義務律師團曾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曾在2018年替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無奈最後都被法院駁回。之後我們將會再次請求檢察總長為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還他清白人生。

今年已經67歲的羅明村,還在監內期待平反日子的到來。

我們呼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撤銷違法判決。

立即連署

支持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呼籲最高法院撤銷違法判決

※ 點擊後請稍待,頁面會自動跳轉

連署團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
台灣永社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了解本案

事情發生在紛紛擾擾的1997年。在即將邁入1997年之際,台灣發生了劉邦友血案及彭婉如命案,而警方卻一直無法有所突破。在1997年4月又發生了白曉燕命案,藝人白冰冰的女兒遭撕票,三名綁匪在大台北地區到處逃竄,在逃亡期間還陸續犯下數起強盜、綁架、殺人以及強姦案。直到該年的11月19日,白曉燕命案的最後一位兇嫌陳進興才棄械投降。警方承受著各界的壓力,這段期間並被認為是台灣治安史上的黑暗期。

羅明村在那時剛好擔任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的組長,忙碌而又壓力大。

偏偏在1997年11月6日凌晨1點,台北縣林口的「新樹林餐廳」卻又發生槍擊案⋯⋯。

▶開端:新樹林槍擊案

1997年11月6日凌晨,位在林口的新樹林餐廳發生槍擊事件, 起因是一群道上兄弟的糾紛,由張志平為首的組織,其中還有其弟張志成以及朋友黃漢旗等人,前往新樹林餐廳欲找人談判,因為對方拒絕而開槍。槍擊案過後,由於他們認為身上背負太多前科,決定找一位年輕且無前科的人頂下槍擊案,也就是張志平及張志成的表弟黃國瑋。

▶轉折:發現頂罪案

在1998年2月5號開庭時,黃國瑋翻供,表示槍擊案不是他犯下的,是黃漢旗指使的。此時,調查人員發覺犯下槍擊案的主嫌另有其人,開始調查本案有無執法人員包庇主嫌,以及有無行賄及收賄的情形發生。

▶證據皆為供述性證據

檢調重新調查本案,並找來槍擊案的共犯及證人訊問,其中 僅從張志成及黃漢旗的自白中發現有行賄羅明村的情節,但 對於行賄的過程、如何聯繫及共犯間的犯罪意圖,皆不一致。 爾後黃漢旗更於開庭時翻供,表明根本就沒有行賄羅明村, 是因為受調查員影響才這樣供述,但法院認為這只是事後迴護羅明村的說法。

重要時序

1997
 
1997.11.06 01:00AM

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發生。

 
1997.11.06 08:00PM
不在場證明

羅明村於台北縣新莊分局召開「1106專案會議」,並在會議記錄簿上簽名

法院認定

法院最終認定當晚黃漢旗有撥打羅明村手機約見面。

 
1997.11.07 08:00PM
不在場證明

羅明村於台北縣新莊分局召開「1106專案會議」,並在會議記錄簿上簽名,召開會議後有領槍紀錄

法院認定

法院最終認定當晚羅明村與黃漢旗及張志成在「三六五茶藝館」會面商談頂罪、收賄事宜。

 
1997.11.09 04:00PM
不在場證明

出入登記簿顯示羅明村與另外兩名員警外出查案,回來後也無外出記錄。

法院認定

法院最終認定當晚羅明村與黃漢旗及張志成在 「三六五茶藝館」進一步研究頂替方式及交賄、取賄。

 
1997.11.10 06:00PM

蔡鈺雯(張志平之妻)至新莊分局報案,指稱新樹林案乃黃國瑋所為,但沒有做筆錄。

法院認定

依據為蔡鈺雯、廖文輝的證詞,但最後未被法院採信。

 
1997.11.10 10:00PM

羅銘村率隊前往麗雅汽車賓館臨檢,第一次於晚間十一時左右撲空,第二次臨檢於半夜十二點查獲黃國瑋及犯案槍械,黃國瑋並自白坦承犯案。

 
1997.11.11 上午

蔡鈺雯所寫之檢舉信送達新莊分局。

 
1997.11.11 晚上

新莊分局將黃國瑋移送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1997.12.03

新莊分局函請少年法庭併案偵辦,載明「本案另一嫌犯張志平,經通知拒不到案說明,顯有逃避刑責之嫌,請併案偵辦。」

1998
 
1998.02.05

黃國瑋翻供新樹林槍擊案其實不是他開槍的,而是黃漢旗。

 
1998.09.23

被告張志平、張志成、王智正、黃漢旗拘提到案。

 
1998.11.17

被告周錫銓自行到案。

 
1998.12.11

羅明村於調查局測謊未過(測謊員:李復國)。

測謊存有瑕疵

羅明村因為心臟有問題,根本沒辦法完成整個測謊程序,事後測謊的施測員還幫羅明村代為簽名。這件事在更一審勘驗測謊過程錄影帶時,獲得確認,但是在更二審時,因為測謊過程錄影帶已經超過保存期間而被銷毀,沒辦法再次勘驗,而不被承認。

1999
 
1999.01.12

檢察官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1999.07.29

一審法院判羅明村該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八十八年度少連訴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

2000
 
2000.05.17

二審法院判羅明村該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少連訴字第二四一號刑事判決

 
2000.08.03

三審第一次判決撤銷羅明村之部分並發回更審,其他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五號刑事判決

 
2002.01.16

更一審判決羅明村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八十九年度少上更(一)字第二九號判決

 
2002.01.30

各被告與其辯護人收到判決書。

2002.02.18

檢察官收到判決書。

相差近20日導致逾期上訴

2003
 
2003.04.22

三審第二次判決羅明村之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一號刑事判決

2008
 
2008.10.29

更二審判決羅明村該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少上更(二)字第十八號刑事判決

2009
 
2009.04.13

三審終局判決,上訴駁回,判決有罪定讞。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三號刑事判決

▶殘酷的有罪結果

檢察官最後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罪名,起訴了羅明村。羅明村一審被判有罪、二審有罪,三審撤銷發回。更一審時他逆轉獲得無罪。羅明村獲得無罪後,檢察官再次上訴最高法院,這次是對羅明村不利的撤銷發回,而更二審也再度改判羅明村犯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最高法院以並維持更二審的判決,由此全案於2009年4月13日確定。

▶無罪判決VS有罪判決

關鍵的更一審無罪判決的主要理由,與更二審再次改判有罪的主要理由,之間的差異對照如下:

  • 羅明村的不在場證明

    更一審(無罪) 更二審(有罪)
    採信。
    法院採信羅明村於1997年11月6日、7日晚上,在開專案會議,無從與行賄者連繫或見面。11月9日16時與另兩位員警一起出去查案,之後回警局又與其他員警討論案件,並沒有與行賄者見面。
    不採信。
    法院認為雖然有專案會議,羅明村還是可以中間偷溜出去。而11月9日的行程,因為出入登記簿的記載不見得完整,無法用來證明羅明村的行蹤。而且證人是更一審時才出庭作證說明羅明村當日的行程,法院認為時間隔太久,證人根本不可能記得,只是迴護羅明村之詞。
  • 行賄者的自白

    更一審(無罪) 更二審(有罪)
    不採信。
    法院勘驗了調查站、檢察署的詢訊問錄影帶,認定偵訊手法構成不正訊問,而且認為自白的內容矛盾不一。
    採信。
    法院勘驗調查站、檢察署的詢訊問錄影帶,認為許多關鍵處錄不清楚,不得作對羅明村有利的解釋。而且從錄影帶內容來看,詢訊問方式頂多算口氣不佳,或為促使當事人喚起記憶所必須的辦案技巧,並不構成不正訊問。而自白內容僅有細節上的不同,但大致情節都相符。
  • 測謊報告

    更一審(無罪) 更二審(有罪)
    不採信。
    法院認定羅明村的心臟確實有問題,認為測謊報告的結論不能作對羅明村不利的認定。
    採信。
    於更二審時,測謊過程錄影帶已經超過保存期間而被銷毀,沒辦法再次勘驗。法院以測謊報告形式上並無問題,而且認為可以信賴施測員的專業,足以現場判斷羅明村能否進行測謊,並作出測謊不通過的結論。

▶平反路遙遙

司改會其實早就於2012年即向監察院提出羅明村案的陳訴。監察院於2013年4月作成調查意見,認定本案確實存在非法取供的問題,但沒有作出糾正案或彈劾案,也沒有針對測謊瑕疵的部分提出意見。司改會因此又於2014年11月繼續陳訴,希望監察院能就非法取供的部分,正式作成糾正案或彈劾案。而於2015年10月,又對羅明村案測謊瑕疵的部分提出陳訴,希望監察院依法調查。

這樣子持繼努力有無盡頭並不知,但對家屬真是無限的折磨…。

羅明村案雖然比不上死刑冤案受矚目,但還是希望更多人有意願了解本案,參與救援或進行聲援。也期待法官與檢察官們能逐漸認識虛偽自白以及測謊瑕疵的問題,一起來協助本案的再審。

連署聲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