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午夜夢迴,我不會去評斷,我若在警察生涯平步青雲,現在應該是哪個單位的高階警官,而是我平日循規蹈矩奉公守法,如今卻淪落這個地步。
每當午夜夢迴,我不會去評斷,我若在警察生涯平步青雲,現在應該是哪個單位的高階警官,而是我平日循規蹈矩奉公守法,如今卻淪落這個地步。
羅明村,1997年時擔任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的組長,原是警界風雲人物,一起槍擊案衍生的收賄官司卻讓他的人生全改變──法院認定他收受黑道50萬元的賄款,包庇犯下槍擊案的真兇,而讓一位少年頂罪。
羅明村的案件有諸多問題:欠缺物證;調查站誘導、威脅、利誘證人;指認瑕疵;採認有問題的測謊報告等。甚至,法院認定羅明村與行賄者見面的時間,他提出的不在場證明,不但有警局的會議記錄簽到,還有領槍紀錄,最後事實審法院卻說即使有警察局公務會議簽到紀錄,羅明村還是可能偷溜出去。
由於不在場證明明確,更一審判決羅明村無罪,而且檢察官超過10日法定期間才提出上訴,依法應該無罪定讞。但是最高法院沒有發現上訴逾期,錯誤地將案件發回更審,導致羅明村更二審被判決13年有期徒刑確定。司改會義務律師團曾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曾在2018年替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無奈最後都被法院駁回。之後我們將會再次請求檢察總長為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還他清白人生。
今年已經67歲的羅明村,還在監內期待平反日子的到來。
我們呼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撤銷違法判決。
支持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呼籲最高法院撤銷違法判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
台灣永社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事情發生在紛紛擾擾的1997年。在即將邁入1997年之際,台灣發生了劉邦友血案及彭婉如命案,而警方卻一直無法有所突破。在1997年4月又發生了白曉燕命案,藝人白冰冰的女兒遭撕票,三名綁匪在大台北地區到處逃竄,在逃亡期間還陸續犯下數起強盜、綁架、殺人以及強姦案。直到該年的11月19日,白曉燕命案的最後一位兇嫌陳進興才棄械投降。警方承受著各界的壓力,這段期間並被認為是台灣治安史上的黑暗期。
羅明村在那時剛好擔任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的組長,忙碌而又壓力大。
偏偏在1997年11月6日凌晨1點,台北縣林口的「新樹林餐廳」卻又發生槍擊案⋯⋯。
1997年11月6日凌晨,位在林口的新樹林餐廳發生槍擊事件, 起因是一群道上兄弟的糾紛,由張志平為首的組織,其中還有其弟張志成以及朋友黃漢旗等人,前往新樹林餐廳欲找人談判,因為對方拒絕而開槍。槍擊案過後,由於他們認為身上背負太多前科,決定找一位年輕且無前科的人頂下槍擊案,也就是張志平及張志成的表弟黃國瑋。
在1998年2月5號開庭時,黃國瑋翻供,表示槍擊案不是他犯下的,是黃漢旗指使的。此時,調查人員發覺犯下槍擊案的主嫌另有其人,開始調查本案有無執法人員包庇主嫌,以及有無行賄及收賄的情形發生。
檢調重新調查本案,並找來槍擊案的共犯及證人訊問,其中 僅從張志成及黃漢旗的自白中發現有行賄羅明村的情節,但 對於行賄的過程、如何聯繫及共犯間的犯罪意圖,皆不一致。 爾後黃漢旗更於開庭時翻供,表明根本就沒有行賄羅明村, 是因為受調查員影響才這樣供述,但法院認為這只是事後迴護羅明村的說法。
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發生。
羅明村於台北縣新莊分局召開「1106專案會議」,並在會議記錄簿上簽名。
法院最終認定當晚黃漢旗有撥打羅明村手機約見面。
羅明村於台北縣新莊分局召開「1106專案會議」,並在會議記錄簿上簽名,召開會議後有領槍紀錄。
法院最終認定當晚羅明村與黃漢旗及張志成在「三六五茶藝館」會面商談頂罪、收賄事宜。
出入登記簿顯示羅明村與另外兩名員警外出查案,回來後也無外出記錄。
法院最終認定當晚羅明村與黃漢旗及張志成在 「三六五茶藝館」進一步研究頂替方式及交賄、取賄。
蔡鈺雯(張志平之妻)至新莊分局報案,指稱新樹林案乃黃國瑋所為,但沒有做筆錄。
依據為蔡鈺雯、廖文輝的證詞,但最後未被法院採信。
羅銘村率隊前往麗雅汽車賓館臨檢,第一次於晚間十一時左右撲空,第二次臨檢於半夜十二點查獲黃國瑋及犯案槍械,黃國瑋並自白坦承犯案。
蔡鈺雯所寫之檢舉信送達新莊分局。
新莊分局將黃國瑋移送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新莊分局函請少年法庭併案偵辦,載明「本案另一嫌犯張志平,經通知拒不到案說明,顯有逃避刑責之嫌,請併案偵辦。」
黃國瑋翻供新樹林槍擊案其實不是他開槍的,而是黃漢旗。
被告張志平、張志成、王智正、黃漢旗拘提到案。
被告周錫銓自行到案。
羅明村於調查局測謊未過(測謊員:李復國)。
羅明村因為心臟有問題,根本沒辦法完成整個測謊程序,事後測謊的施測員還幫羅明村代為簽名。這件事在更一審勘驗測謊過程錄影帶時,獲得確認,但是在更二審時,因為測謊過程錄影帶已經超過保存期間而被銷毀,沒辦法再次勘驗,而不被承認。
檢察官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判羅明村該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八十八年度少連訴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
二審法院判羅明村該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少連訴字第二四一號刑事判決
三審第一次判決撤銷羅明村之部分並發回更審,其他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五號刑事判決
更一審判決羅明村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八十九年度少上更(一)字第二九號判決
各被告與其辯護人收到判決書。
檢察官收到判決書。
相差近20日導致逾期上訴
三審第二次判決羅明村之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一號刑事判決
更二審判決羅明村該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少上更(二)字第十八號刑事判決
三審終局判決,上訴駁回,判決有罪定讞。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三號刑事判決
檢察官最後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罪名,起訴了羅明村。羅明村一審被判有罪、二審有罪,三審撤銷發回。更一審時他逆轉獲得無罪。羅明村獲得無罪後,檢察官再次上訴最高法院,這次是對羅明村不利的撤銷發回,而更二審也再度改判羅明村犯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最高法院以並維持更二審的判決,由此全案於2009年4月13日確定。
關鍵的更一審無罪判決的主要理由,與更二審再次改判有罪的主要理由,之間的差異對照如下:
更一審(無罪) | 更二審(有罪) |
採信。 法院採信羅明村於1997年11月6日、7日晚上,在開專案會議,無從與行賄者連繫或見面。11月9日16時與另兩位員警一起出去查案,之後回警局又與其他員警討論案件,並沒有與行賄者見面。 |
不採信。 法院認為雖然有專案會議,羅明村還是可以中間偷溜出去。而11月9日的行程,因為出入登記簿的記載不見得完整,無法用來證明羅明村的行蹤。而且證人是更一審時才出庭作證說明羅明村當日的行程,法院認為時間隔太久,證人根本不可能記得,只是迴護羅明村之詞。 |
更一審(無罪) | 更二審(有罪) |
不採信。 法院勘驗了調查站、檢察署的詢訊問錄影帶,認定偵訊手法構成不正訊問,而且認為自白的內容矛盾不一。 |
採信。 法院勘驗調查站、檢察署的詢訊問錄影帶,認為許多關鍵處錄不清楚,不得作對羅明村有利的解釋。而且從錄影帶內容來看,詢訊問方式頂多算口氣不佳,或為促使當事人喚起記憶所必須的辦案技巧,並不構成不正訊問。而自白內容僅有細節上的不同,但大致情節都相符。 |
更一審(無罪) | 更二審(有罪) |
不採信。 法院認定羅明村的心臟確實有問題,認為測謊報告的結論不能作對羅明村不利的認定。 |
採信。 於更二審時,測謊過程錄影帶已經超過保存期間而被銷毀,沒辦法再次勘驗。法院以測謊報告形式上並無問題,而且認為可以信賴施測員的專業,足以現場判斷羅明村能否進行測謊,並作出測謊不通過的結論。 |
司改會其實早就於2012年即向監察院提出羅明村案的陳訴。監察院於2013年4月作成調查意見,認定本案確實存在非法取供的問題,但沒有作出糾正案或彈劾案,也沒有針對測謊瑕疵的部分提出意見。司改會因此又於2014年11月繼續陳訴,希望監察院能就非法取供的部分,正式作成糾正案或彈劾案。而於2015年10月,又對羅明村案測謊瑕疵的部分提出陳訴,希望監察院依法調查。
這樣子持繼努力有無盡頭並不知,但對家屬真是無限的折磨…。
羅明村案雖然比不上死刑冤案受矚目,但還是希望更多人有意願了解本案,參與救援或進行聲援。也期待法官與檢察官們能逐漸認識虛偽自白以及測謊瑕疵的問題,一起來協助本案的再審。